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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前低价转让财产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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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赫山区人民法院  阅读:

最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撤销张某与文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由文某某将车辆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原来,李某某在申请执行胜诉民事判决时,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二审判决前将名下车辆低价转让给他人,该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李某某认为张某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涉案车辆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便将车辆买卖双方张某及文某某诉至法院。

2021年10月26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对李某某诉张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年3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李某某申请执行后,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原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车辆已于2022年3月7日被转移登记给与张某具有姻亲关系的文某某,二手车销售发票载明的车价金额仅为500元,李某某遂将车辆买卖双方张某及文某某诉至赫山区法院。张某则辩称,车辆以118000元价格转让给文某某,折抵欠文某某欠款5万元后,收取了68000元现金,价格合理,在二审判决前转让并无不妥,请求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文某某亦提出类似答辩意见。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以不合理价格向文某某转让案涉车辆。李某某提供了车辆过户部门留存的二手车发票证明案涉车辆的交易价格为500元。张某、文某某虽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但对交易价款118000元的陈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张某与文某某的交易行为细节明显不合常理,如交易价款抵债、支付现金,没有留下收条等书面凭据。文某某对车辆交付时间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在庭审后要求变更对其不利的陈述内容。文某某已有多辆车辆,没有另行新增旧车辆的使用需求,且在车辆过户后仍交张某使用,张某与文某某存在特殊关系,均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对买卖行为的正当性予以佐证。综上,赫山区法院认定,张某将案涉车辆转让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影响李某某债权实现,故判决撤销张某与文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将车辆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一审宣判后,张某、文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2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后,日前已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理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正确识别、规制债务人在执行前的处分财产行为,能够使债务人的财产维持在应有的状态,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打击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助力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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