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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反复横跳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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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阅读:

近日,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荷叶法庭审结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先后辩称其所借款项是赌债、现金给付部分是利息、未收到,是所言非虚,还是百般抵赖?且看本期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贺某某借款40000元,原告贺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账25000元、给付现金15000元,到约定期限后,王某某并未归还欠款。2022年2月,经贺某某反复催讨,王某某出具:“今借到贺**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不计利息……”的借条,但是,直到原告贺某某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一直未予清偿欠款。

在白纸黑字的借条面前,被告王某某承认借款是实,但是在借款中现金给付的15000元上大作文章。王某某先是辩称只收到微信转账的25000元,并未收到现金15000元,后又主张40000元的借款中,15000元现金系利息,不是本金。然而,上述陈述,王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王某某又一口咬定所借款的40000元系原告、被告之间的赌资,且原告贺某某系某非法赌场的合伙人之一。针对王某某所提供的线索,双峰法院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事件处理情况的资料,证实原告贺某某既不是非法赌场的合伙人,也未参与赌博。

法院审判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贺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原告贺某某支付了款项,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予清偿,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贺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主张上述款项系赌债、且原告系当地赌场的合伙人之一,经法庭调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王某某主张40000元借款中,15000元系利息、并未收到此款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遂判决,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40000元。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信是立身之本,法庭上容不得任何谎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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