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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有效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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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咱俩离婚时可说好了的,你没按期把钱给我,就得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月利率2%,这么高额的违约金,我可支付不起。
那我们法院见,你这钱到底该不该给,咱们让法官评评理!
案情简介
周某(男方)与李某(女方)于2002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9年11月18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存款80万元中的30万元归男方所有,40万元归女方所有,余款10万元,作为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
由于离婚协议签订时,女方把夫妻共同存款80万元用于理财,不能及时给付男方应得的30万元,女方向男方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女方应在2020年3月31日前将30万元汇入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内。如果女方不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男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月利率2%计算。案涉欠条出具后,女方给付男方80000元后,未再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男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支付上述款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的复合性协议,即使是仅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也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可分离,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损失,但是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与《欠条》同日先后签订,《欠条》系依据《离婚协议书》出具,与《离婚协议书》是一体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依附《离婚协议书》出具的《欠条》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故对周某主张依据《欠条》约定要求李某给付高额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李某未能按《离婚协议书》及《欠条》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周某一定的利息损失,故李某应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金额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是情感与财产的共同体。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进行商议。双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利益,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适度的违约金无可厚非。但是离婚协议迟延履行的损失通常为利息损失,离婚协议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法院有权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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