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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汨罗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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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碧源  来源:湖南长安网  阅读: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芬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桥出庭支持公诉。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庭审现场参与旁听。

农业农村部于2016年11月30日批准设立汨罗江河口段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汨罗江河口段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0年汨罗市人民政府已发出《关于加强汨罗江流域和洞庭湖水域等重点水域禁钓工作的通告》,并张贴于汨罗江河口段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白塘镇双河坝段宣传公示牌上。

2022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民、罗某、罗某国相约来到汨罗江河口段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双河坝水域,将共同商议购买的六瓶甲氰菊酯投入水中毒鱼。罗某三人共计非法捕捞各种鱼类35.87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出具罗某民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生境损害评估专家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为:本案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为2671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国、罗某民、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国、罗某民、罗某在禁渔区使用毒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三被告人于2023年8月2日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26717元,主动履行恢复水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任,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汨罗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罗某民、罗某、罗某国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国、罗某民、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非法捕捞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违反捕捞许可制度,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本案中三名被告采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直接灭杀水体中的大小鱼类,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同时影响其他水生动物、水生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破坏生态链,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在禁渔区、休渔期非法捕捞的,特别是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法的,将受到严厉惩处。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才能让江河流域渔业资源得到恢复,休养生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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