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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行政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 郴州3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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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进东  来源:湖南长安网  阅读: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谭某、罗某、沈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从黄某等人处分别以250元、300元的价格收购了900斤烟叶,然后将该批烟叶加工成烟丝,另外还会从其他人手中收购烟叶。2022年3月份,被告人谭某、罗某商量好准备将该批烟丝及一些烟叶销售往外省,2022年4月某天晚上,谭某、罗某让被告人沈某驾驶货车将一些烟叶、烟丝运输往外省途中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的烟叶重2992公斤,经某省烟草专卖局核定价值为174313.92元;被查获的烟丝重4488公斤,收购价格为9950元;该批烟叶烟丝共价值人民币184263.92元。

三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罗某、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谭某、罗某、沈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谭某积极收购贩卖烟叶,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沈某系起次要辅佐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谭某、罗某、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某、罗某、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烟草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切勿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谋取私利、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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