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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两儿却老无所依? 桑植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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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湖南  阅读: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常有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的情况,致使发生耄耋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纠纷案件。近日,桑植县检察院成功办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促成了案结事了人和。

老人陈某与老伴代某,膝下育有二子,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二老含辛茹苦将儿子们抚养成人,并帮他们成家立业,如今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失去了劳动能力,正是两位儿子报答养育之恩赡养父母的时候,他们却因老人的赡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推诿、争执,导致陈某及老伴代某的基本生活陷入困窘。

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指派检察官赶赴两位老人的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在当地派出所、居住地村委会,调取了陈某与老伴代某的家庭关系、收入情况等材料,进一步对该案的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取证。

经调查了解,该院认为陈某与老伴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属老年弱势群体,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且有支持起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后,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并协助两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赡养费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在化解双方矛盾的同时要兼顾亲情,才能真正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为此,检察官坚持把释法说理、亲情修复贯穿办案始终,与承办法官多次和老人进行沟通,耐心对老人的儿子们进行劝解,试图化解积聚已久的家庭矛盾。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就此得到有效化解,陈某在这起赡养费纠纷中得到了满意的答案。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让老年人老有所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过程中,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给予支持起诉,既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也彰显了该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检察官提醒:赡养老人不是“情分”,而是“本分”,是为人子女们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为人子女所必尽的义务,子女们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情节恶劣者涉嫌遗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普法:《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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