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资讯 >> 文章正文
前岳母起诉前女婿讨债 法院判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汤宇  来源:湖南长安网  阅读:

借款纠纷案件中出借人的起诉对象一般都是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但也有例外,尤其是借贷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时候。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购车需要通过妻子向岳母借款40000元,事后妻子单方向岳母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离婚后,前岳母讨要借款不成将前女婿起诉至法院,前岳母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原告王某是被告张某的前岳母,其起诉称张某在与女儿陈某婚姻存续期间因购车需要让女儿陈某向其借款40000元,因双方系母女故当时未出具借条,后张某与陈某夫妻感情不好,其遂要求女儿陈某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其在女儿陈某与张某离婚前后多次向张某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王某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其女儿陈某,他不清楚是借款还是赠与,且陈某未将款项交给他,他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提交了其与女儿陈某以及女儿陈某与被告张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原告王某经由女儿陈某向被告张某交付了借款。且被告张某在与陈某的聊天记录中也认可了因买车借原告王某40000元的事实,上述借款发生在张某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王某可向张某和女儿陈某其中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原告王某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追加女儿陈某为共同被告,此系其自由处分权利,被告张某在履行偿还义务后可向陈某主张权利。被告张某认为借条不是由其出具,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40000元。

法官说法

当前,很多家庭亲属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往往碍于情面而未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而一旦出现借款人拒绝还款甚至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在主张权利时往往面临困难,既难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也难证明借款确已交付。本案借款发生时借贷双方并未出具借条,借条是出借人的女儿在与被告关系不好的情况下补写的。但单凭一张在此情形下出具的借条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还提交了其与女儿以及女儿和被告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借款确实交付给了被告,而原告提供的女儿和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被告认可借款事实,故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日常金钱交易过程中,建议债权人审慎为之,让夫妻共债共签,避免日后纠纷陷入举证困境,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