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湘潭县易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案情回顾
罗某年事已高,雇请陈某做保姆,陈某在照顾罗某期间尽心尽力、细致入微,相处也是十分融洽,直到一场意外,使原本和谐的关系彻底破裂。2022年4月28日,陈某像往常一样照顾罗某时,在罗某家楼梯处滑倒摔伤右手,经医院诊断系右手尺桡骨上端粉碎性骨折,现已基本痊愈出院,但双方就受伤后的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协商好,甚至引发口角冲突,闹到了报警的程度。罗某认为,陈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并非自己造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则认为,自己是在罗某家照顾罗某时受伤,罗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调委会调查了解清楚该纠纷情况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围绕纠纷争议焦点,就当事人责任划分问题、赔偿事项等进行详细解说,并且明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一方应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同时被雇佣方也应尽到谨慎义务。经过易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逐渐靠拢,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自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于得到了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