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熟料干法旋窑项目位于某县境内,环评批复的生产能力为4000t/d,总投资3.49亿元。公司在未经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回旋窑内径扩大0.25米-0.35米,导致实际建成后,生产能力将由批复的4000t/d增加至5500 t/d -6000t/d。
【调查与处理】
2017年5月19日,省环保厅下发《关于严肃查处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5月23日,永州市环保局会同某县环保局对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永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给某县环保局。
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位于某县某镇某村一组,原业主为某县XX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1月筹建,在完成部分项目建设后因资金链断裂,被浙江某控股集团收购,并进行了相关变更,该项目取得了立项、环评、土地使用等法律文件,基本具备了点火投产条件。
根据省、市的相关环评批复文件,批准该项目的生产熟料干法旋窑生产能力为4000t/d,但该公司建成的回旋窑内径比原来的设计增大了0.25-0.35米,因此实际建成后的生产能力比批复的4000t/d将增加1500-2000t/d。
经勘查,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主体已基本建设,尚未投产运营。以省发改委对“XX水泥”水泥生产线项目的批复及该公司的证明,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水泥项目总投资为3.49亿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资料为证。
某县环保局于6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15号),对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18.8万元。
【法律分析】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批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批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是环保部门利用新环评法严厉打击违反环评制度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组织环境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新环保法和新环评法。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运用新环评法,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处罚,并对违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公开,对心存侥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者起到极大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