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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络团购的法律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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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南宁  来源:网络  阅读:

 

    近年来,随着团购网站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出来,其推出来的商品和服务以其低廉的价格和便捷的购物模式迅速得到了网民的认同。

一、网络团购概述

    从第三方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上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网络团购不同于传统的网络团购。目前,网络团购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以消费者自发组织的网络团购模式,这种模式,消费者主要利用BBS和即时通讯软件如QQ群,寻找同样具有相同购买欲望的消费者,这种不确定的消费者可以是认识的,也可以是不认识的。这种自发团购的特点就是召集一些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人加入,形成一定的规模,在与商家的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可以利用购买人数的优势从商家那里拿到一个比较优惠的价格,我们把这一种叫做网络团购的初级形态。它也有其自身的缺陷,那就是由于发起人的非规范性,在运作方面并没有相关的约束机制,完全靠发起人自律,缺乏相关保障第二种形式就是由商家自发组织的各种团购模式,这种模式,很简单就是由商家从被动购买转变成主动推销。这种形式有利于商家根据自身的规模来控制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质量类似于B2C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不同的是商家组织的团购主要的目的就是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以求得打开产品市场,有时甚至是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来推销产品。本文着重分析的是第三种形式,也就是第三方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笔者分析Groupon团购网站的特点进而了解第三方网络团购的共性。Groupon网站在网友登录网站之后,很直观的寻找到自己想要获取的商品信息,整个网站每天在首页上只提供一种商品信息,从而达到一种“口碑推销”的目的,并且该网站与一些社交网站挂钩,实行邀请返利,从而使得网站得到推广,更为重要的是其推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低廉使得消费者无法抗拒,从而使得消费者、商家、网站运营商各取所得,让资源得到最大的配置。Groupon主要提供的是服务性质的商品,如KTV、电影的优惠券,这种商品由于其边际成本小,更容易使得商家给出一个较低的价格。这种团购模式在消费方式上也很便捷,在支付费用给网站以后,消费者会在手机上收到一条优惠券的短信,消费者可以直接拿着手机去到商家那里去消费。总体来讲,第三方团购的共性就是根据网站自身的业务规模和市场需求进行团购主题的设置,用注册会员的性质来进行网站的推广,和消费者自发的团购形式一样,网站可以更好的利用人数的优势来和商家进行“量大从优”的谈判,相比较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来说,这种模式具有更好的质量和服务的保障。

二、第三方网络团购背后的隐患

    目前,第三方团购网站的出现正在改变我们的消费习惯,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团购网站进入人们的视野,由于市场监管的不足和对网络团购这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第三方团购网站良莠不齐,存在以下几种消费隐患:

(一)网站提供的商品信息与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不符

    消费者在选购团购时,对于实物团购会遭遇到与网站所给出的团购信息不符,另外有些团购网站为了自身的利益,由于没有根据商家的运营规模在团购人数上不加限制导致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商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另外有些商家对团购的消费者还带有歧视性消费。

(二)欺诈性团购众多

    由于第三方团购网站的入门门槛低,使得一些欺诈性团购网站混入,对消费者构成了威胁。一些知名的团购网站被克隆,使得消费者上当受骗,甚至一部分的正规的团购网站所提供的商品与实际不符,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还有一些网站哄抬团购量,造成“热抢”的假象,已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

(三)消费者支付的风险和维权的艰难

    一个完整的团购行为的结束是以消费者得到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意后支付给团购网站所标示的金额为整个行为的完成,但是从目前看来,虽然团购网站采取的支付手段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但是都采取的是提前支付,就是消费者并没有受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满意后才支付给网站相关费用,对于消费者来讲完全没有安全保障。如果产生纠纷,消费者将如何举证呢?

三、第三方团购网站法律行为分析

(一)行纪行为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14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交易,直接与第三人发生合同关系,然后将交易的后果转移给委托人,这在学理上称为间接代理。团购网站有时会发布实物团购的信息,而这种商品是在与商家达成供货协议后,以较低的价格从商家里买进,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发布在其网站上,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信息,其中没有供货上的名称,最后其享受最后“一进一买”的差价,而这种关系往往是具有长期的合作伙伴的关系。

(二)居间行为

   《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行为,是将同一交易的双方联系到一起的中介,居间人是专为促进交易双方的交易而从中收取报酬的中间人。团购网站有时会发布商家的折扣券,消费者购买折扣券后在商家那里会享受到一定的折扣,这种折扣券的价格往往是很低的。但是这种折扣所带来的结果是促成了消费者与商家直接订立买卖合同的关系,不难看出来,这是一种很典型的居间行为。

四、立法建议

    目前对于网络交易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来调控,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新事物进行约束。笔者认为在整个团购网站的运营当中,团购网站起到的是源头作用,所以应该在团购网站上加强监督和管理。

    首先,应该从行政手段入手实施市场准入,不仅要求其办理工商登记,而且需要在工商网上进行网上备案,并纳入专门的团购商家的数据库方便消费者查询,这样从源头上把一些资质和信誉不佳的商家拦截在团购网站的门外。其次,规范其团购行为的各项细节。最后,要求团购网站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消费者的资金起到担保作用,而不是预先支付。

[参考文献]

[1]刘同山.网络团购的经济学分析[J].江苏商论,2011(,01).

[2]网络团购的十大隐忧.China Anti-Counterfeiting R eport,2011,(01).

[3]郑玉波.民法总则[M].三民书局,1995:299.

[4]魏振嬴.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63.

[5]徐明.网络团购现象分析与工商的监管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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