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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制度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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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涛  来源:网络  阅读:

 

[摘要]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指已经存在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而退出市场并终止其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定步骤的总和。它是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法律意识淡薄;政府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监管不力;注销登记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因此,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立法上严格规定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必备程序;强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努力推进公告形式的多样化[摘要]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指已经存在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而退出市场并终止其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定步骤的总和。它是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法律意识淡薄;政府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监管不力;注销登记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因此,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立法上严格规定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必备程序;强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努力推进公告形式的多样化。

[关键词]公司注销登记;问题;对策

    一般说来,公司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形式。其中,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制度,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人们往往对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比较重视,却常常忽视注销登记,这是公司登记制度上的虎头蛇尾的现象。笔者拟通过反思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及其实际运行效果,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找出该项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公司注销登记概述

    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指已经存在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而退出市场并终止其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定步骤的总和。公司注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降低市场交易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同时还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市场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市场诚信机制尚未完善的今天,重提公司注销登记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我国的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开始于改革开放后,公司注销登记存在诸多问题。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工商登记的实际中,公司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认为终止经营活动是公司自身的事情,没有必要申请注销登记。另外,注销登记手续较为复杂、成本较高,有的公司不愿意办理注销登记。某些公司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也往往故意不办理注销登记。有的公司存在侥幸心理,反正公司都没有办法再生存下去了,我不登记你也对我没什么办法。因此,公司退出市场,却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这样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

(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监管不力

    目前工商行政执法缺乏先进的手段,对某些公司违法的信息、公司中个人的行为限制信息无法及时了解,直接影响到对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从而无法有力监督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个别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就提供虚假住所和虚假资格证明文件,致使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司停止经营后,无法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某些工商执法人员对吊销和注销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已经吊销营业执照就不必办理注销登记了。但在法律上,吊销和注销并非并列关系。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才算真正退出市场。

(三)注销登记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

    注销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缺陷。如前所述,清算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是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的一个重要的必经程序。但是目前法律对清算的规定过于模糊,此外,现有法规对注销登记的规定相互间不协调,同时,对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者的处罚力度也不够,缺乏注销登记的义务人责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公司登记制度在公司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随着国际公司活动的日益频繁,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这方面的立法,而中国公司登记立法存在诸多抵触和空白,公司登记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改革。

(一)立法上严格规定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必备程序

    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充分重视注销登记对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具体规定清算活动的适用范围、清算组织的形式、清算的期限、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二)强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

    政府应充分发挥登记注册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通过强化市场巡查、坚持实地年检和新办公司回访等工作和制度,及时掌握公司状况,督促濒临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应加大执法力度,对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要注重调查取证,从重处罚;继续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以避免因准入登记时就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的先天不足,为后续的注销登记工作创造条件;实行注销登记“零收费”制度,增强公司主动申请注销的积极性;将完善经济户口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退出的信息,解决信息不畅、沟通不够的问题。

(三)实行公司注销强制登记制度

    针对一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缺乏主动性的现状,可以考虑实行强制注销制度。根据公司在市场中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具体的注销条件和程序,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或自行终止经营、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公司,进行强制注销,宣告终止。对于已经强制注销的公司,通过建立专门的公司登记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注销情况,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这样,社会公众就可以根据需要上网查询被注销的公司。这种公示形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以避免不了解交易相对人的公司注销登记信息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参考文献]

1.徐学鹿.商法教程.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3.

2.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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