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某外资公司工作满6年(2004年6月至2010年6月),现公司不再与我续约,公司提出的离职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人事部说这是按最新劳动法行事的。请问公司这样计算是否正确?谢谢!
答:你的情况是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约,应对你进行补偿,但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你这种情况公司是不用补偿的。如需再详尽的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1318718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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