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网恋女友分手,现年53岁的夏某以散布女友裸照向对方施压,女友被逼无奈与夏某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艳照门”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夏某向对方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2008年2月下旬,孙小姐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将一名姓夏的先生推上法院被告席。据孙小姐称,两人于2004年通过网聊认识,夏某一直对孙小姐谎称自己离异无子女,两人因此建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春节,孙小姐无意中得知夏某的真实年龄,这位“男友”不仅比自己年长24岁,而且有妻有女。2008年2月,孙小姐提出分手。不料几天之后,孙小姐父女俩同时收到夏某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孙小姐的裸照,夏某的网上个人空间中也出现了与孙小姐有关的文字和照片。与此同时,夏某还以短信威胁将这些照片制作成光盘分发给孙小姐的邻居。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孙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审理中,孙小姐向公证机关申请对其本人及家人所使用的手机中收到的相关短信进行了证据保全。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夏某使用的尾号为“0241”的手机在2008年2月下旬期间多次向尾号“0628”和“7798”的手机发送女性裸照,短信中曾出现孙小姐和夏某的名字,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发裸照的行为是夏某所为。
2008年12月,原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夏某停止对孙小姐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的侵害,删除保存在手机里的涉及孙小姐隐私的全部照片;书面向孙小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夏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中,夏某否认其向孙小姐及家人发送短信的事实,同时坚称自己的手机有一段时间曾被孙小姐使用,所以不排除孙小姐自导自演这场闹剧的可能。夏某还认为,即便发送短信的事实成立,也只是两人之间的传递,并不构成侵权。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经公证保全的证据显示,登记机主为夏某的手机多次向登记机主为孙小姐的两部手机发送过含有女性裸照的彩信以及文字短信。结合短信内容可知,彩信裸照为孙小姐的照片,发送者明知孙小姐名下的一部手机为其父亲使用。夏某上诉称其手机曾被孙小姐掌控,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夏某对由其手机发送的信息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述发送行为为夏本人所为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夏某的行为侵犯了孙小姐的隐私权,造成对方精神痛苦,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受害人人格利益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过错等因素,确定夏某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妥,二审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