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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赔钱“保本协议”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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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京华  来源:新华社  阅读:

 

     今年52岁的丁女士与45岁的佟先生签订协议,委托佟先生为自己进行炒股,结果丁女士的账户由25万元缩水至8万元。为此丁女士将佟先生诉上法庭,称两人当时签有保本协议,要求佟先生赔偿她17万元的损失。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双方所签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但根据双方所签合同,法院判决佟先生赔偿丁女士8.5万余元。

  丁女士称,她经人介绍找到佟先生咨询基金情况,佟先生说他会炒股票,让丁女士把钱交给他炒股票,保证半年能翻一番,并承诺保本不成问题。2008年3月丁女士将一张存有2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交给了佟先生,佟先生于当时在北京某证券公司办理了购股手续。同年4月,丁女士和佟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资25万元,为期半年。挣出的利润给佟先生30%,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还在最后明确约定起止时间为“4月27日起至10月27日”。

  后来,丁女士认为佟先生并未认真炒股,信用缺失。于是在双方约定的协议期满后,不准备再让佟先生炒股了。但丁女士账户上的钱已经由25万缩水至8万元。

  佟先生辩称,自己和丁女士只是口头协议合作炒股,他从未承诺翻一番,也没说过能保本。他认可协议上的名字是自己签的,但是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女士提交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公民间的委托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官认为,合同中约定起止时间为4月27日起至10月27日,因此佟先生对3月6日至4月27日间丁女士的本金亏损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因协议中并未对本金利息进行约定,所以对丁女士要求佟先生给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佟先生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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