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因与经理发生矛盾而被收回胸卡要求下岗的河南农民郭建玲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书。
2008年8月,郭建玲受大连长恒电力公司在沁北电厂项目部的施工经理洪某聘用,到洪某承包的工地上工作,由于沁北电厂属于国家重点工程,时值北京奥运期间,沁北电厂为内部进出人员都配发了胸卡。工作期间,郭建玲和洪某发生矛盾,洪某将郭建玲的胸卡收回,并让其下岗回家休息,后又通知郭建玲上班,但没有重新为郭建玲配发胸卡。
郭建玲因无胸卡出入沁北电厂,先后发生了两次被扣留审查,其中一次还被强制搜身。郭建玲一直向洪某催要胸卡未果,后发现其原来的胸卡被另外一名工友佩戴,郭建玲把胸卡追回,第二天,洪某就将郭建玲开除。因胸卡事件,郭建玲身心受到很大伤害,为此专门到济源市精神病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精神疾病,花费医疗费800余元。为讨个说法,郭建玲将大连长恒电力工程公司和洪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87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审理中,被告大连长恒电力工程公司、洪某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济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因与郭建玲发生矛盾,便收回郭建玲的胸卡,让其下岗,后又通知其上岗,但推托不发胸卡。因当时正值北京奥运期间,郭建玲因未佩戴胸卡来回出入沁北电厂而受到保卫人员扣留、审查,对郭建玲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使郭建玲在周围群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致使郭建玲精神受到刺激,因此郭建玲要求赔偿医疗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洪某因未向郭建玲配发胸卡直接导致郭建玲遭遇保卫、保安人员审查、扣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因洪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长恒电力公司承担。被告长恒电力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郭建玲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适当对原告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2月23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郭建玲医疗费87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