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一90后男子在深夜砸坏路边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欲盗窃现金未遂,依法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小刚(化名),在北京日报社做装卸工,1990年出生的他刚刚过完19岁生日,正是花季的年龄,却带着手铐、脚镣出现在法庭上,一张稚嫩的脸上带有一种满不在乎的神情。他的父母也来到了庭审现场,看着自己最心爱的小儿子受审,两位老人不禁红了眼眶。
2008年10月16日1时许,小刚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大街红绿灯西北角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区支行次渠分理处外的自动取款机棚内,用砖头和铁锹将自动取款机砸坏,欲窃取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被路人发现后报警,当场被民警抓获。后经查实,当时取款机内存有人民币21.09万元,经鉴定被砸毁的自动取款机价值人民币1.4万元。
法庭上,法官问:“警察抓你的时候你跑了吗?”小刚非常坦然的说:“没有跑的必要,我知道跑也跑不了,就是跑了也会被通缉的。”
在法官询问为何要盗窃的问题上,小刚在法庭上做了如下解释“我家里有三个姐姐,从小家里人就溺爱我,来到北京后,只找到一份装卸工的工作,一个月才1000多元钱,我女朋友还和我分手了,那是一段不堪回首的经历,我心情很压抑喝了很多酒,身上也没有钱了,因天黑怕迷路,还怕被坏人拐卖了,想要弄点钱回单位,所以才砸的取款机。”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金融机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小刚对此提出异议,他辩解说,“自动取款机是我砸坏的,但我砸了半天一分钱也没有见到,更别说里面的二十多万元了,所以不应该算是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小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刚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小刚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以小刚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