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杜某,在一年半时间里先后碰瓷30起。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2005年10月至2007年3月间,杜某在北京市的朝阳区、崇文区、西城区、东城区、丰台区和宣武区的城市主干道上,驾驶出租汽车故意撞向并线、转弯的机动车,制造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30起,借此手段向对方索取钱财。
杜某称,自己2005年8月发生一起因并线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对方负全责,并赔偿了几百元损失。自己觉得此方法挣钱快,于是才接连故意碰瓷。
一审法院经审理宣判后,杜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杜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出租车司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30起,次数频繁,方式雷同,不属于偶发的交通事故,且有多名事主可证实其行为。杜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审期间,经法官教育、讲解法律知识,其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要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编辑:邵阳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