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案例 >> 文章正文
(2021)湘0102刑初552号卢灿明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律师会见、辩护、咨询电话(微信):15116139186,QQ:865978086  长沙刑辩律师网:www.csxingbian.co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55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灿明,男,1999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临湘市。2020年12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灿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青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灿明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灿明在“蝙x”APP上结识并联系在网上发布信息高价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的男子“楠某”,卢灿明为非法牟利出售银行卡给“楠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9月,卢灿明将其姐夫沈某在邮储银行长沙市芙蓉区南湖市场营业所开户的6217××××7478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照片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楠某”。至2021年1月20日,卢灿明出售的邮储银行卡账户进账结算流水金额1233990元。2020年12月23日,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坦头村的被害人杨某被网络诈骗9000元,通过上述邮储银行卡6217××××7478账户交易。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卢灿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卢灿明于2020年12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灿明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湘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2020)苏1281刑初73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卢灿明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灿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相关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灿明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灿明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灿明在宣告缓刑判决后发现在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灿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卢灿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绍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康露
书记员王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