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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2刑初532号罗三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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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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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53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三才,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197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7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6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1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三才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再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罗三才在长沙市芙蓉区××道××号交通银行门口前坪,发现车主吴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湘A6××××白色哈弗牌小车右后侧车门未关,便趁无人之际,进入车内后备箱盗得1个深灰色行李箱,内有1台深蓝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405元)、1件黑色皮衣(因品牌货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1双新百伦跑步鞋(因货号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
2021年1月28日9时左右,被告人罗三才在长沙市雨花区××道××小区××栋××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黑色皮衣、新百伦跑步鞋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三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罗三才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书》,指认盗窃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被盗明细表,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芙发改价认定[2021]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罗三才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4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三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三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三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晓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诗怡
书记员盛玉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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