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同县林城镇人粟某与李某间的同居关系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该起表兄妹以“夫妻”名义同居24载的“假婚姻”关系被终结。
李某与粟某本系同父异母表兄妹。1994年6月,粟某与李某在父母的撮合下,以“夫妻”名义开始了漫长的同居生活。粟某与李某同居期间,一双儿女来到了这个家庭,可捉襟见肘的生活却让粟某与李某常常争吵不休,“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薄。2011年,李某外出务工,同年11月,李某第一次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因粟某与李某在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手续,李某无奈的撤回了离婚诉求。今年7月,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杨华利主任承接了该案。通过调查取证,杨主任代李某以宣告无效婚姻为诉求向法院再次提出了诉讼。通过公开审理后,法院裁定了李某与粟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目前该裁定书已生效,该起表兄妹同居24载的“假婚姻”关系也得以依法终结。
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