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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泽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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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4刑初45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泽民,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8]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泽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李某于2016年8月6日17时许,与村民谭红旗在长沙市高新区三益村,因采石头的事情在电话中产生纠纷。次日14时许,谭红旗的儿子、被告人谭泽民持刀跑到被害人李某在长沙市高新区廖家坪街道三益村11组的家楼下,强行将被害人李某家外面的房门打开,在被告人谭泽民撞击小客厅门的时候,被害人李某从门缝中持刀将被告人谭泽民左手砍伤。被告人谭泽民遂强行将被害人李某家小客厅门打开,冲入房间持刀将被害人李某身体多处砍伤。被告人谭泽民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谭泽民被依法传唤接受调查。2018年5月7日,被告人谭泽民按照双方的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488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被告人谭泽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谭泽民于2018年5月15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泽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泽民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泽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刑罚。
被告人谭泽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泽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谭泽民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经公诉机关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谭泽民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泽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语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柳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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