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资讯 >> 文章正文
出嫁女也有继承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王军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在农村,很多出嫁女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主要体现之一就是继承权的问题,很多世俗的眼光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遗产分配中出嫁女就不应该有份。

  家住澧县如东镇如东铺社区的卢女士有兄弟两人,其父亲在澧县某小区有套60平米左右的住房,卢女士出嫁已有二十多年,对父母一直很孝顺,2010年至2018年其父母相继因病去世,去世前也未留下遗嘱。在分配父母留下的住房和10万元存款的遗产时,兄妹三人出现了分歧。卢女士认为自己虽然已出嫁,但仍是父母的女儿,而且父母在世时自己也尽了孝道,遗产中理应有自己的一份。可卢女士的两个兄弟却还是老观念,认为出嫁的女儿不为父母养老送终,嫁出去了就是别人家的人了,因此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卢女士与两兄弟闹得不欢而散后,就来到如东司法所咨询,像自己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继承遗产,并且希望通过司法所的调解缓和自己与兄弟二人的关系。

  司法所工作人员王军在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了卢女士的疑惑:我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还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子女的继承权是作了同等规定的,并没有因性别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因此出嫁的女儿与已结婚的儿子的权利是一样的,都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也就是说,卢女士的继承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具体的继承份额应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的规定来分配。

  当事人卢女士表示,自己不想因为遗产的分配问题与亲兄弟反目,所以希望司法所能够出面调解。接受了卢女士的委托之后,工作人员就找到卢女士的两个兄弟,详细讲解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并且从亲情的角度入手,做两人的思想工作。最后,终于使三人达成协议:卢女士父母留下的住房由三人中经济条件较差的老三取得,卢女士和其兄长平分10万元存款。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为被纠集参与者的无罪辩..
·最高院民诉意见
·湖南省2009-2010年度道..
·购销合同样本
·邵阳市司法局 邵阳市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
·女方未婚怀孕男方要其引..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