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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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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3刑初47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全,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家族,小学文化,服务员,住长沙市天心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2018年3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3月30日被抓获,并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8)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孙全在长沙市天心区药王街久久宾馆一楼至二楼楼梯间将1小袋冰毒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
2018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孙全又在长沙市天心区药王街久久宾馆一楼至二楼楼梯间将1小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
2018年3月29日晚,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印象天心门口将吸毒人员陈某抓获。次日凌晨,吸毒人员陈某协助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久久宾馆内将被告人孙全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2小袋净重分别为0.84克、0.89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
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净重分别为0.84克、0.89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孙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孙全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院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孙全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孙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涉案毒品的物证照片、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关于陈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说明、疑似毒品称量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尿液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孙全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全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对其行为本院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孙全归案后且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全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处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袁 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卿作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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