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系芷江某公司出纳,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工作需要为由,在数十张公司支票上私自加盖公章,到银行领取公司存款。王某所领取的现金一部分用于支付公司正常开支,一部分被其挥霍。4年来,王某共侵占公司各类资金160余万元,侵占公司剩余备用金50余万元,共计210余万元。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退还了部分被侵占的资金,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被告人王某为满足一己私欲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最终也没能逃脱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