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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孩妞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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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11刑初64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捌孩妞,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泸水县,傈僳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租住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捌孩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捌孩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捌孩妞分别于2017年5月的1天、2017年9月的1天及2018年3月15日,三次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莲湖村燕子岭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2、任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上述事实,被告人捌孩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尿检结果及吸毒工具照片,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开公(洪)检字(2018)第1017号《现场检测报告》,证人刘某2、任某的证言,被告人捌孩妞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捌孩妞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捌孩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捌孩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申遇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 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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