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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违约不支付赔偿金 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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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璇 李志东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夫妇的儿子李某甲在外省意外死亡,后获得丧葬补助金70万元,后李某夫妇与儿媳陈某就补助金的分配事宜达成协议,陈某及陈某和李某甲的婚生子女三人得赔偿款42万元,李某甲父母得赔偿款28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将该协议带至嘉禾县公证处,并在公证员的主持下予以公证。但陈某在得到该补偿款后并未按协议将28万元给付给李某夫妇,多次与儿媳陈某协商皆未果,无奈之下,李某夫妇将儿媳陈某诉至法院。

  嘉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两原告就受害人李某甲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成分配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判处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李某夫妇补偿金28万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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