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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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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环保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4日,宜章县环保局接到宜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及天塘镇派出所案情通报,称接到周边群众报警举报,有车辆从外地运输垃圾到该镇进行非法倾倒,并将运输垃圾车辆拦截。宜章县环保局接报后迅速行动,立即派环境监察和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勘察、询问、拍照取证等工作,对现场尚未进行倾倒车辆垃圾渗滤液进行了采样分析:(1)、车牌号赣E48XXX,赣EFXXX挂渗漏液废水中PH为4.86,呈酸性,含有重金属铜0.828mg/L、铅1.306mg/L、锌3.151mg/L、镉0.140mg/L、锰5.791mg/L、砷0.0859mg/L锑0.0062mg/L,其中铅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值0.25mg/L的 4.224倍;(2)、赣CX9735,赣C39C66挂渗漏液废水中PH为4.78,呈酸性,含有重金属铜0.823mg/L、铅1.772mg/L、锌3.082mg/L、镉0.104mg/L、锰5.829mg/L、砷0.0525mg/L锑0.0085mg/L,其中铅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值0.25mg/L的6.088倍。

  宜章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检察院联合调查专案组,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的督办和指导下,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的支持指导下,办案人员多次前往广东深圳、清远等地进行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联动全力侦办此案,目前,该案已行政拘留5人,刑事拘留5人,批捕5人,县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

  【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2017年7月23日晚间,有5台车辆运输垃圾至天塘镇东源山村曹家自然村大岭上观音岩进行非法倾倒,由于当地村民及时阻止,还有2车垃圾没有进行倾倒,停在沿途路边,车辆上垃圾气味难闻。该垃圾填埋场位于天塘镇东源山村曹家自然村大岭上观音岩,地理位置处于天塘镇、一六镇、笆篱镇三镇交界处,下游有许多村庄,该处地势低洼,深20米、长30米、宽20米,垃圾填埋场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周边产生难闻的恶臭气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剩余两台车辆上运输的为生活垃圾,由宜章县天塘镇某村4组村民谭某负责接货,为广东省深圳市某区运送而来。为了运送垃圾,谭某花了18万元在其所拥有的某甘蔗种植公司前面修筑道路至垃圾填埋场堆放,对外声称为有机化肥项目,但现场并未有任何生产有机肥设施和垃圾处理装置。

  (二)处理情况

  1、宜章县环保局根据宜章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宜环委监字[2017]005号)结果,认为该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并于2017年8月1日将此案件移送宜章县公安局处理,宜章县公安局受理了此案。

  2、宜章县环保局对运输垃圾的车辆业主进行了立案,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共计22万元。

  3、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宜章县人民政府安排12万元专项资金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天塘镇生活垃圾非法倾倒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安排146万元将非法转运填埋至天塘镇的垃圾实施异地安全处置。安排40余万元开展案件取证、监测分析、异地抓捕等工作。先后投入资金达200万元,处置垃圾近5000余吨。

  4、县公安局对该案运输垃圾的业主及司机行政拘留5人,刑事拘留5人,批捕5人,县检察院已将该案移送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该案件中的5台运输车辆均存在在未获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广东省深圳市某区装运固体废物转移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天塘镇进行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该案件当事人谭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外省垃圾非法转运倾倒至宜章县天塘镇东源山村曹家自然村大林上观音岩,其垃圾渗漏液含铅、镉、锰、锌砷等重金属有毒物质,其中铅浓度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分别为4.224倍和6.088倍,且垃圾填埋场未办理任何手续,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周边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存在“严重污染环境”违法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谭某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1、对于本案违法主体的认定,要调查清楚该收集、运输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其本人行为还是受人之托。

  2、对于本案的运输车辆是作为证据进行扣押的,在对运输车辆实施扣押时,要做好行动预案,确保扣押的车辆的安全。

  3、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本案是环保主管部门利用新环保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一起典型案例,对违法者将起到极大震慑作用。

  4、环保部门在加大日常监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力度的同时,环境监管应善于在群众举报、媒体的曝光中梳理出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信息,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通过顺藤摸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实现宜章“生态立县、环境优先”战略和“绿水青山”目标而努力。

  5、加强行政与司法部门的配合,积极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提前介入,锁定违法人。该案的侦办,充分体现和发挥了环保、公安、检察司法联动机制的作用和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对进一步落实“两法衔接”工作、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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