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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龙、王金连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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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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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04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启龙,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被抓获,201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金连,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被抓获,201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张航,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2日被抓获,201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邓铝,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洪虎,男,1998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8]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邓铝、张洪虎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等人于2017年12月4日,合伙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安置小区8栋804房开设赌场,纠集并组织周某等人以扑克牌玩斗“围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同时纠集被告人张洪虎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雇请被告人邓铝为赌场从事“抽水”等工作,该赌场共抽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1200元,除去开支赌场股东每人各分得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邓铝、张洪虎分得人民币600元。2017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再次组织李某、周某等人以斗“围牛”的方式在长沙市岳麓区福盛源大酒店进行赌博,并纠集被告人张洪虎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同时,雇请被告人邓铝为赌场从事“抽水”等工作。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涉赌资金人民币38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邓铝、张洪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铝、张洪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邓铝、张洪虎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铝、张洪虎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均可适用缓刑的刑罚。
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邓铝、张洪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邓铝、张洪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邓铝、张洪虎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经公诉机关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邓铝、张洪虎住所地的司法局愿意接收五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启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金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邓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洪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追缴被告人张启龙、王金连、张航、邓铝、张洪虎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赌资金人民币三万八千二百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 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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