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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湘政办发﹝2015﹞100号、省政府令第235号文件相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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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人防办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某地行政许可清单人防内容表述与省政府、省人防办表述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来函请示。

  【调查与处理】

  某地行政许可事项将“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变更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省办予以了纠正。

  【法律分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中566号行政许可项目,是对该项行政许可权力的确认,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中涉及的人防许可事项,是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人防工程许可权限的划分,两者并不冲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执行即可。

  某地行政权力清单有关人防事项的表述,应按照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和《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湘防办发〔2015〕37号)执行,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单独修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指挥所工程除外)”和“省管建筑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或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1号)的286号确定的项目名称来设定权力清单,即“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不可变更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典型意义】

  对人防行政许可事项做到了全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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