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6年5月进入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2017年5月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未与周某协商的情况下开始对周某进行单方面降薪,7月、8月工资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拖欠9—10月工资。
【调查与处理】
本案在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周某劳动争议调解费用(包含周某的所有仲裁请求)合计捌仟元(¥8000)到周某的个人账户。双方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就此终结,再无其他争议,周某不得再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法律分析】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等侵害权益行为时往往为了避免更多损失而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而提出辞职的,为维护自己权益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追回拖欠工资并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自身维权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咨询、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所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因此提出离职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