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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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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总工会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0日,王某在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安排下在东湖村施工,因升降梯倒塌导致王某从楼梯上摔下,出事后送往163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需尽快手术。后因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163医院治疗费用太高,于2017年3月22日转到X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7年3月28日进行手术。同年4月13日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后续事项与王某进行协商沟通。

  【调查与处理】

  在湖南省总工会的介入了解下,委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朱慧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朱慧律师带领当事人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经王某申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后,向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回函称王某非公司员工。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某与律师所搜集的证据材料核实情况,认定王某与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应由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王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本案中,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逃避用工主体责任否认王某为其公司员工的行为在工伤案件中较为常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本人自述》、《单位叙述》(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63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等证据证实王某与湖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七条认定王某为工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劳动者本人在无特殊情况时应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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