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于2017年5月8日进入湖南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入职后与公司只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程某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程某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8月4日湖南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程某辞退,一直未给程某发放工资、差旅费以及高温费。
【调查与处理】
程某在将自己遭遇的情况反映到湖南省总工会后,第一时间接待了职工并且详细的记录了基本情况,在大致了解事情经过后联系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师指导搜证后向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在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湖南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程某支付各项补偿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湖南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2日当天将上述款项转账支付给程某,双方当事人就本协议所涉及之权利义务关系即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均不再就本案争议事项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与要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湖南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逃避建立劳动关系与程某仅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之后再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试图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做法在实际案例中较为多见,实际上双方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为避免日后产生劳动争议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实际上增加了单位的违法成本,单位不仅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还有可能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劳动者在入职时要向单位询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宜,如果单位拒不签订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并提出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