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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50人要求确认湖南省教育厅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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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教育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陈某、刘某君、刘某龙等于2017年9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湖南省教育厅申请公开:1.1986年--1999年湖南省娄底市教委(现娄底市教育局)上报湖南省教委(现省教育厅)楼底线(市区)民办教师人数及省教育厅备案的民办教师花名册;2.1986年--1999年下达给娄底市新化县(市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数。2017年9月30日,湖南省教育厅书面答复陈某、刘某君、刘某龙等。陈某、刘某君、刘某龙等不服湖南省教育厅的答复,于2017年11月9日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违法。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8年1月3日开庭公开进行审理。

  【调查与处理】

  我厅政策法规处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后,马上召集相关处室、法律顾问对此案件进行研究。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厅作出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陈某等50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无关,且申请的信息时间跨度大,不是现有的信息,需要我厅收集、加工和制作,应依法驳回陈某等50人的起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本案中,陈某等50人向省教育厅申请公开:“1.1986年--1999年湖南省娄底市教委(现娄底市教育局)上报湖南省教委(现省教育厅)楼底线(市区)民办教师人数及省教育厅备案的民办教师花名册;2.1986年--1999年下达给娄底市新化县(市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数。”上述申请公开的自安息不是省教育厅现有或保存的信息,需要省教育厅汇总加工制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根据本案中省教育厅作出答复意见的内容,省教育厅对陈某等50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故陈某等50人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知情权的实现要求越来越高,这直接表现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量越来越大,信息涉及面越来越广。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应该注意几点:一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当具备正当事由,如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且申请人无法说明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行政机关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精神。二是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拒绝。在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同时,也应该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确保行政资源不被恶意浪费。三是行政行为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及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富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注意证据的收集能为后期的行政诉讼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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