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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职业健康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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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安监局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年4月19日,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执法监察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劳动岗位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湖南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前,对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劳动岗位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三个问题整改完毕。湖南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经省安监局研究决定给予立案查处,依据程序规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第四项,给予湖南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2017年6月1日,由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就该案件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处罚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数额是否适当组织召开了集体讨论会,经大家集体讨论认为,湖南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属职业病危害较严重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合同告知、职业卫生“三同时”均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落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企业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查阅了企业相关台帐,复印了有关证据资料,询问了企业负责人。依据检索的事实证据,湖南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第四项,对湖南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两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分别对两项违法行为各处罚款6万,合并处罚12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人群覆盖面超过了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种新职业危害因素大量增加;二是部分用工单位无视国家的有关规定,只顾追求自身利益,不配置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和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侵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三是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对企业中存在的职业危害熟视无睹,放松对企业的监督和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四是部分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职业病的危害性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过早的丧失劳动能力,而且诊治、康复的费用相当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对这起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有效措施,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有效手段。同时,警示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和资金投入工作,并把其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主要途径,否则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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