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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现场作业安全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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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安监局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年9月14日,省安监局组织“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发现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一)超设计能力生产、存储:169号药饼中转库设计核定药量100公斤,实际存放228公斤;125号药物中转设计核定药量60公斤,实际存放药量600公斤;232号亮珠中转核定药量60公斤,实际存放药师330公斤;315号亮珠库设计核定药量1000公斤,实际存放4180公斤。(二)生产、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56号药饼中转、247号油压机房结构不符合GB50161-2009要求;60号至64号组装装药线后侧临近44至50号组装、包装车间,其安全防护屏障不符合要求;61、63、75号存药洞实际建成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中转工房。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定,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行为严重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嫌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4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省安监局研究决定给予立案查处,依据程序规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决定书。并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2017年9月24日,由省安监局烟花安全生产监管处就该案件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处罚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数额是否适当组织召开了集体讨论会,经大家集体讨论认为: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超设计能力生产、存储:169号药饼中转库设计核定药量100公斤,实际存放228公斤;125号药物中转设计核定药量60公斤,实际存放药量600公斤;232号亮珠中转核定药量60公斤,实际存放药量330公斤;315号亮珠库设计核定药量1000公斤,实际存放4180公斤。(二)生产、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56号药饼中转、247号油压机房结构不符合GB50161-2009要求;60号至64号组装装药线后侧临近44至50号组装、包装车间,其安全防护屏障不符合要求;61、63、75号存药洞实际建成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中转工房。对企业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查阅了企业相关台帐,复印了有关证据资料,询问了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5名人员。依据检询问笔记、现场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典型意义】

  这起典型案例,暴露了该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不力,心存侥幸、明知故犯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处罚,难以效尤。案例的查处警示全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此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依规生产、合法经营,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同时,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体现了我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露头就查、违法就罚”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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