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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省人民政府及某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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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一)案情简介

  刘某因与某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省政府”)及某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某省厅”)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某认为,刘某就信访事项依法向某省厅申请复核后,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某省厅应在三十日内予以实体性处理,但某省厅不仅未依法复核处理,而且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也远超过法定期限。刘某以某省厅不履行信访复核法定职责为由向某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省厅履行复核的法定职责。某省政府作出复函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省政府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经法院一审、二审,裁定驳回刘某起诉。刘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因不服当地征地问题,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后经县、市、省三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机构处理、复查、复核,某省厅作出信访事项复核申请处理意见告知书。刘某以该告知书违法为由向某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实质是对同一事项不服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其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某省政府作出复函告知其申请的事项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并无不当,亦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对刘某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明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过信访程序解决纠纷与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法理是一样的:通过正当程序作出的决定应当认为是公正的;程序不能没完没了、无休无止,必须要有终结机制。不再受理决定是一种纯程序性决定,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如同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终止执行一样,没有必要再给予救济途径。如果允许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告再次受理信访事项,那么被告受理后,还是得走处理、复查、复核程序,再走一个循环。如果信访人再不服,再起诉,法院还得受理,还得判决被告受理信访事项,被告就得走第三个循环。这种无限循环处理信访事项的做法是没有意义的,既无效率可言,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导致信访渠道与法定渠道出现交叉和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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