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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不服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举报信件处理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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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一)案情简介

  某县村民赵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市国土资源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某县某村违法占用其承包地施工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该邮件后,于2016年3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已将该案转送到某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申请人不服,认为市国土资源局具有查处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市国土资源局以信访方式处理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故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并责令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

  (二)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某市国土资源局邮寄《查处申请书》,反映在未见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项目单位占用申请人的承包地进行施工建设,已构成违法占地,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对该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止。收到举报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告知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已转送至某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对违法案件立案、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诉求,符合上述规定明确的行为类型,是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控告,而非信访事项。某市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的请求作为信访事项转送某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决定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责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典型意义

  目前,土地权益纠纷案件日益增长。在以往办理土地违法举报信件的过程中,大部分是按信访事项处理。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程序和适用的标准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举报人以邮件方式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寄送书面材料举报违法情况,有明确请求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办理,不能按信访事项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2005〕行立他字第4号),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行政机关简单的以信访形式处理举报信件后,举报人不能继续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综上所述,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认真区分举报信件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避免因适用法律错误、处置程序不到位而引发新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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