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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载波控制的无线调频远程寻址广播系统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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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来源:法治湖南网  阅读:

    【案情简介】

  请求人是“副载波控制的无线调频远程寻址广播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120407810.0)的专利权人。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RDS广播接收终端”产品的行为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本产品的生产设备以及登报道歉的。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组成合议组进行处理,经过口头审理,并于口审结束后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技术问题进行沟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技术原理、电路结构、编码方式等方面的差别,最终认定本案不构成专利侵权。

  【调查与处理】

  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多处不同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不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不构成专利侵权,最终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本案处理终结后,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处理决定已生效。后该案专利权又就本案专利纠纷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目前仍在处理当中。

  【法律分析】

  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准确把握。一项专利一经授权,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既已确定,保护范围依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确定。依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为以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仅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权利要求书内容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核心。本案中,因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仅有一条,故记载在该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均构成专利的保护范围,均应在侵权分析时作为受保护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一一比对。也正是如此,由于涉案专利独权中涉及的技术特征繁多,且未进行分层分级设计技术特征,才导致该项专利权的实际保护范围很小,很容易被竞争对手规避其保护范围。

  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等同原则的适用。本案中,请求人针对被控产品多项技术特征与其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不相同的状况要求主张技术特征的等同,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产品中相应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如何可以构成系足以可以被认定为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的相关依据。因为本案请求人仅仅做了等同侵权的口头抗辩并未出对应举证,故难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笔者认为,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适用等同原则时应该把握以下几:一是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二是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三是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完全仿制他人专利产品或是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行为越来越少,而是选择对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加以简单的替换或变换,等同原则的适用可以说是弥补全面覆盖原则的的缺陷,对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等同原则实际上对于专利文本中保护范围的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因此需谨慎适用,防止不适当、无限制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损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利益。

  【典型意义】

  该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把握,以及等同原则的适用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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