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6日,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某市中医医院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用于医疗废物暂存点消毒的某品牌84消毒液已过期,其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医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李某某承认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5日某品牌84消毒液是2017年2月21日领取的,当时共领取2件(每件20瓶),现在只剩下4瓶多,其它的都已用于该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消毒。以上事实证明,该医院使用的消毒剂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调查与处理】
经询问该医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李某某,其承认自己日常工作由该市中医医院后勤科柳某某干事直接管理。经询问该医院后勤科科长熊某某,其承认该医院后勤科对李某某工作进行监管,具体由科室干事柳某某负责。2017年5月4日立案。提取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和某市中医医院物业服务采购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作为证据。合议认为:该医院用于医疗废物暂存点消毒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合议建议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18日,省卫生计生委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于当日送达当事医院。2017年5月25日,省卫生计生委作出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5月27日送达当事医院。该医院深刻认识到了医院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并全额缴纳了全部罚款。2017年6月1日,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规定: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该案中医院使用的84消毒液有效期至2017年1月,已超过有效期3个多月,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是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管理不善可以导致传染病的发生,故用于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消毒的84消毒液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本案中该医院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已过期,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使用法律法规准确。
《**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医院积极配合调查并暂时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进行了整改,给予其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裁量基准,量罚得当。
【典型意义】
根据该医院提供的某市中医医院物业服务采购合同协议书显示,该医院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由该市某物业公司负责,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李某某是由物业公司派遣来医院工作的。但经询问相关人员确认,李某某接受医院后勤科管理。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所以,认定该医院为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是正确的。医院购买物业服务的形式将医疗废物院内收集、转运、暂存等外包给物业公司的形式比较普遍,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中,要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督促医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