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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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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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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丽辉。
被告湖南省三维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毛治平,总经理。
原告方丽辉诉被告湖南省三维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子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宇、人民陪审员瞿九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任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方丽辉、被告三维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丽辉诉称:原告自1996年开始居住于被告三维公司×××××,1998年通过福利分房购买了该房。2000年开始,被告工作在未征求住户意见、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在距离楼栋1米的位置建设了一栋高约12米的厂房,用作汽车展厅和维修车间,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常年潮湿,成了不适宜居住的地方;维修车间的噪音、热废气更是折磨着原告及家人,使得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三维公司辩称:原告主张侵权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受损事实,及被告的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本案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涉案房屋已被征收,不存在继续妨害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居住房屋位于长沙市×××××三维公司×××××,面积×××平方米。2000年开始,被告在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建设涉案厂房及维修车间。厂房展厅位于原告住宅所在楼栋前方不足2米的位置,高于原告所在宿舍的三楼,维修车间位于楼栋后方不足1米的位置,均对原告所在楼层的采光及通风有所影响。
另查明,原告所在房屋业已纳入拆迁范围,原告已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尚未腾房。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照片,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及原告日照受损情况,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委托湖南省科协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住宅受被告房屋及违章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因原告未及时缴纳鉴定费用而被退回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产权证、照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虽然上述日照影响鉴定未能进行,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三维公司所建违章建筑建设后导致相邻的原告住宅日照受限,妨碍了原告的采光和日照,侵犯了原告的采光和日照权,存在侵权事实。原告采光、日照权的损害与被告涉案建筑的建设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根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大楼之间的间距应为36.9米,高层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原告住宅因受被告三维公司所建违章建筑影响导致采光、日照受限,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住宅采光、日照受影响程度,房屋折旧等因素,酌定被告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因采光、日照受妨碍的损失11564元(200元/㎡×57.82㎡);对于被告该房即将拆迁不存在继续妨害的问题及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认为,涉案建筑对原告房屋采光、日照的影响是长久性、持续性的,妨害是一直存在的,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该房即将拆迁并不能成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阻却事由,故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三维企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方丽辉因相邻采光、日照受妨碍的损失11564元;
二、驳回原告方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湖南省三维企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子平
代理审判员  杨 宇
人民陪审员  瞿九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任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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