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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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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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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2497部队服役,2012年7月退役。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与被害人曹某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在长沙市芙蓉区黄泥街双鸿里25号1楼一住房,并导致曹某怀孕。杨某某在与曹某交往中,谎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军事外交官,并多次着原服役时的海军军装与曹某及其家人见面。在取得曹某信任后,杨某某以家人、工作需要钱为由或自行从曹某的银行卡取钱,共从曹某处拿走人民币共计903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2497部队服役,2012年7月退役。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与被害人曹某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在长沙市芙蓉区黄泥街双鸿里25号1楼一住房,并导致曹某怀孕。杨某某在与曹某交往中,谎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军事外交官,并多次着原服役时的海军军装与曹某及其家人见面。在取得曹某信任后,杨某某以家人、工作需要钱为由或自行从曹某的银行卡取钱,共从曹某处拿走人民币共计88388元。具体事实如下:
1、杨某某以其弟弟杨某强开店需要钱为由向曹某借钱。曹某于2014年8月15日、8月29日先后分别将2000元、4200元转到杨某某持有的户名为杨某强的银行卡上;
2、杨某某以其父亲住院治病需要钱为由向曹某借钱。曹某先后于2014年10月12日三次通过支付宝分别向杨某某的银行卡分别汇款5000元;于2014年10月18日汇款2000元,共计17000元;
3、2014年9月,杨某某谎称工作上接待印度军事外交官需要自己先行垫付招待费为由向曹某借钱。曹某先后将自己及朋友李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借给杨某某使用。杨某某于2014年9月2日至9月11日使用曹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23188元,于2014年9月16日至9月17日使用李某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8000元;
4、2014年10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借用曹某的6227002920750260614建设银行储蓄卡购买机票,并在取得曹某的信任后获得银行密码。2014年11月3日凌晨,杨某某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ATM机上分8次从该银行卡中共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转了10000元到自己卡号为6227007201000230016的银行卡上。2014年11月5日晚,杨某某又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两次从该建行卡中共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事后,杨某某将曹某的银行卡偷偷放入曹某钱包内。
2014年11月,曹某发现其银行卡内的34000元钱被取走,并质问杨某某,杨某某表示以后有钱就会还。之后,曹某又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了解到该单位没有杨某某,催促杨某某回家解决欠款和其怀孕的问题。2014年11月12日凌晨,杨某某回到两人同居房内,曹某报警,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当场在房间内扣押杨某某皮箱内的白色海军军装2套、军衔2付、胸牌11个、名字牌1个以及领花2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害人曹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一名自称是国防科技大学军事外交官的网友杨某某欺骗,多次被杨某某以各种借口骗走现金9万余元。11月12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曹某提供的线索,在长沙市芙蓉区黄泥街双鸿里25号1楼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2、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4年6月与一名自称是国防科技大学军事外交官的网友杨某某认识并恋爱,在取得其信任后,杨某某以家人、工作需要钱或自行从其银行卡中取钱的方式,共计拿走其现金人民币90388元;
3、证人曹某斌的证言证明,其妹妹曹某与一名自称是军官的杨某某认识并恋爱,并致曹某怀孕。2014年11月6日其找曹某要取事先存在曹某银行卡上的4万元钱,曹某告知其钱已被杨某某取走。11月8日晚上,曹某的一个朋友李某某告知其杨某某从曹某身上拿走了7万元钱,并且杨某某的很多身份信息是假的。后来其到省军区了解杨某某的情况,省军区保卫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其杨某某于2012年就复员了,建议其报警。其把这些情况告诉了曹某,曹某称杨某某以各种名义及自行偷偷取款共计拿走了她9万余元,后因杨某某拒不见面,遂建议曹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杨某某的母亲。2014年10月份,杨某某回到家里给了其一二万元现金,说是补贴家用。后来杨某某的父亲杨某辉生病住院,杨某某在医院给了其三四万元现金用于给杨某辉治病;
5、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6、扣押物品的照片;
7、支付宝转账流水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8、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
9、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其学院没有姓名为杨某某的现役军官;
10、杨某某组织关系证明及调动资料;
11、杨某某父亲杨某辉的病历资料;
12、被告人杨某某的多次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的身份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8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绍平
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滔滔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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