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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还款能否成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开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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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夷  来源:网络  阅读:

  

摘要:司法实践中常遇见的事后还款行为能否等同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因此不构成诈骗类犯罪?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就事后还款能否成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开罪事内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字:事后还款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04年4月中旬,与某典当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以某市某区某号私有房屋抵押给典当行,贷款110万元。在2006年至2007年间,王又与典当行先后签订了欠款确认书、借条、抵债协议、还款计划,但一直未归还。后典当行多次催要直至2008年该典当行报案,王某一直未还款。典当行于2008年4月到某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发现所有权证是假的,遂报案。

二、两种不同的观点

关于本案,有观点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现实存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有过错,但是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其已经制定了还款计划,故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主观要件的缺失,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有的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典当行实际签订的是抵押贷款合同,王某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取得贷款110万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起诉。

三、学理观点

诈骗罪,在我国主流观点是这样定义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对方(受骗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诈骗罪(包含合同诈骗罪)中事后签订了还款计划是否就能说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盗窃、诈骗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可以从客观上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必借助非法占有目的。其次,暂时擅自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并非因为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因为行为本身不能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最后,刑法并没有将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为盗窃等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张明楷教授认为,成立盗窃、诈骗等财产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但同时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其中第(2)种是行为人虽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据此观点,本案也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本案中典当行基于王某具有房屋所有权这一基础要件而将110万贷款借出,虽然王某具有事后签下还款协议之行为,但是由于产权证本身是王某伪造,事后贷款又迟迟无法归还,致使典当行行使抵押权不能,“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笔者拙见

关于诈骗罪(类罪),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目的本就是一种心里的想法,看不见摸不着。目的只能通过表现出来的行为去推测,但这种推测的可信度明显不高。例如,甲骗了乙100万元,乙事后发现被骗向甲索要该笔款项,甲承认欠款一事(其中包括口头允诺和书面欠条),但就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就是不还钱,能不能就说甲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后承认欠款是否能成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开罪事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每一个骗子在被人发现之后,大可以都允诺还款,但就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就好,反正如此就不能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了。作者认为,如果这样,诈骗类犯罪就没有规定的必要了。因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都会在犯罪之后想各种措施以降低惩罚的强度。而且,主观要件作为定性的主要甚至唯一依据也容易产生歧义。不能将犯罪构成要件割裂的来看,也不能将一个方面的要件作为案件定性的唯一标准。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更不能将事后签订了还款协议等同于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笔者认为,诈骗罪(含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一个“骗”字。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是本罪的起点,也即“开始着手”。被害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将财物转移占有,事后该财物无法归还时就应该综合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等同于“是否具有还款的意思表示”,这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嫌疑人王某在明知自己的房产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以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作为担保骗取典当行贷款共计110万元。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中有一项明确指出了“(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从目的与行为的关系考察,目的犯的目的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只要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但非必然)实现的目的。如贷款诈骗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行为,就可以实现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综上,作者认为,本案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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