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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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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法理和现有法律,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属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且已经取得产权证,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样,按揭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从表面上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值得说明的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比如,郑先生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买房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房产属于郑先生所有,但郑先生有义务把共同偿还贷款(16万-10万-1.2万)的一半,即2.4万加上同期银行利息返还给周女士。

    二是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婚登记以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也应当属于购房人所有。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利。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实际上是对购房人的债权变成物权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房屋产权归购房人所有。购房人应当将夫妻双方共同偿付银行贷款的一半返还给对方。

    三是结婚登记以前,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离婚时还未取得产权证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办理,由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房产证上载明权利人。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仍属于个人所有。而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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