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9日)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交(法)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规定,包括机动车行驶中,驾驶员接打电话,查看寻呼机,收看电视,使用耳机等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行为。 此复。
整理:【邵阳律师】
湖南长沙律师网 为公益性网站,旨在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及学习交流之用,非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