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的一块偏远山地被人挖土后因积水而形成水塘,导致一名未成年学生在里面游泳时不幸淹死。日前,瓯海区人民法院以涉案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当地村委会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为由判令其承担30%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5.8万余元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2007年5月12日下午2时许,小青(化名)与两名同学到瓯海区鹅湖村山脚下的水塘中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小青父母发现该水塘系挖土之后积水形成,水塘较深,面积较大,但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由于水塘位于鹅湖村土地范围内,小青父母为此以鹅湖村村委会存在管理失职行为为由,起诉到法院。
瓯海法院审理认为,游泳是一项具有潜在危险的运动,小青事发时已满14周岁,疏忽危险在水塘中游泳造成事故,父母及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涉案水塘虽然距离居民区较远,但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此,鹅湖村村委会在挖土之后并没有采取及时清理积水、回土填埋、设置护栏等必要安全措施,也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本案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瓯海法院一审判决鹅湖村村委会承担30%责任并赔偿小青父母5.8万余元后,鹅湖村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鹅湖村村委会认为水塘系他人偷挖泥土形成,其不应担责。
温州中院终审认为,小青在水塘游泳溺水身亡,主要原因是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对在水塘中游泳的危险性及后果缺乏足够认识。因其系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其父母监护不当应对事故发生及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另外,造成上述事故的水塘系人工挖土后没有采取及时清理积水、回土填埋所产生,而该区域属于鹅湖村村委会所有和使用范围,村委会不但没有设置护栏等必要安全措施,而且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故其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30%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编辑:【邵阳律师】